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中心制度
当前门类: 首页 >> 规章制度 >> 中心制度 >> 正文 今天是2018-10-3 星期三

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2021)

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202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所有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二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组织单位分为学校检查、学院检查和实验室自查。学校检查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安全管理处组织实施,检查形式包括全覆盖巡查、专项检查、整改复查、领导督查;学院检查由各学院参照学校检查的形式、兼顾学科专业特点每月组织一次;实验室自查由各实验室根据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具体内容、实验室安全风险点和危险源自行组织,每日一查、每用必查。

第四条 学校、学院对于实验室安全检查,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实验室风险等级不同进行相应频次的检查。

第五条 学院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所列项目的要求,逐项对照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台账。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发现安全隐患的学院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学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整改情况负责,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含实验室名称、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描述、整改前照片、同一拍摄角度整改后照片等信息。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整改报告,组织对实验室整改情况进行抽检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责令立即关停实验室,实验室制定针对性风险管理预案和风险承诺书,方能恢复使用;对安全隐患逾期仍不整改的,责令关停实验室,在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使用。复查整改完成,学院方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销号,留存记录和台账,切实做到安全检查的闭环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2021)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2021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情况记录

1.

责任体系

1.1

学院安全责任体系

1.1.1

学院党政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查学院文件


1.1.2

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领导及研究所、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参加


1.1.3

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研究所、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有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查学院发布的文件资料或网络管理系统,关注有多校区分布的情况


1.1.4

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签订责任书到每个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一位使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教师


1.2

经费保障

1.2.1

学院有自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查财务凭据。学院根据实验室的特点以及所开设实验项目的操作安全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3

队伍建设

1.3.1

学院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理工科学院有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文、管、艺术等学院有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3.2

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

有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有文字、图片等培训档案


1.4

其它

1.4.1

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实验室安全

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管系统


1.4.2

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专业安全、其它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档案分类规范合理,便于查


2

规章制度

2.1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1.1

有院级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学院的安全检查、值班值日、实验风险评估、实验室准入、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管理制度;制度文件应有学院发文号,文件应及时修订更新;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或实际管理效用


3

安全宣传教育

3.1

安全教育活动

3.1.1

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

对于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学院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


3.1.2

学院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

查看记录,重点关注外来人员和研究生新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活动


3.1.3

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

查看档案包含演练内容、人数、效果评价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3.1.4

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

通过“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微信公众号,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选择题库,内容包含通识类和各专业学科分类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措施等;学院从事实验工作的学生、教职工及外来人员均需参加考试,通过者发放合格证书或保留记录


4

安全检查

4.1

危险源辨识

4.1.1

学院建立危险源分布清单

清单内容需包括单位、房间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


4.1.2

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涉及危化品、强磁等高危场所,有显著明确的警示标识


4.1.3

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应急管控方案

由实验室建立,报学院备案检查学院文件


4.2

安全检查

4.2.1

学院开展定期检查

每月不少于1次,并记录存档


4.2.2

针对高危实验物品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管制化学品、放射源等,开展定期专项检查


4.2.3

实验房间须建立自检自查台账

每天最后离开的人检查水电气门窗等,并留存记录


4.2.4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专业的防护和计量用具

安全检查人员要佩戴标识进入化学、辐射等实验室要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具;条件许可的,应配备必要的测量、计量用具(电笔、万用表、声级计风速仪等)


4.3

安全隐患整改

4.3.1

学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正式形式通知到相关负责人

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或电子的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其中整改通知书要包含问题描述、整改要求和期限等,并由被实验室或科研团队负责人签收;对整改资料进行规范存档


4.3.2

学院应对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整改报告应及时归档;如存在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


4.4

安全报告

4.4.1

学院有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查看检查记录、整改台账等相关资料或电子文档


5

实验场所

5.1

场所环境

5.1.1

实验场所应张贴安全信息牌

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5.1.2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

保持消防通道通畅


5.1.3

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实验操作台应选用合格的防火、耐腐蚀材料;仪器设备安装符合建筑物承重载荷;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设吊顶;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5.1.4

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

应急备用钥匙需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5.1.5

实验设备需做好振动减震和噪音降噪

容易产生振动的设备,需考虑建立合理减震措施;易对外产生磁场或易受磁场干扰的设备,需做好磁屏蔽;实验室噪声一般不高于55分贝(机械设备不高于70分贝)


5.1.6

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施工规范

采用管道供气的实验室,输气管道及阀门无漏气现象,并有明确标识;供气管道有名称和气体流向标识,无破损;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


5.2

卫生与日常管理

5.2.1

实验室分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合理布局,重点关注化学、辐射、激光等类别实验室


5.2.2

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

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禁止吸烟、不使用可燃性蚊香


5.2.3

实验室有卫生安全值日制度

实验期间有值日情况记录


5.3

场所其它安全

5.3.1

每间实验室均有编号并登记造册

查看现场


5.3.2

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物品

配备的药箱不上锁,并定期检查药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5.3.3

废弃的实验室有安全防范措施和明显标识

查看现场


6

安全设施

6.1

消防设施

6.1.1

实验室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

根据实验室特点配备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消防喷淋等,应正常有效、方便取用;灭火器种类配置正确;灭火器在有效期内(压力指针位置正常等),安全销(拉针)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6.2

应急喷淋洗眼装置

6.2.1

存在可能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的学院实验区域,需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有显著标识


6.2.2

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安装合理,并能正常使用

应急喷淋安装地点与工作区域之间畅通,距离不超过30米;应急喷淋安装位置合适,拉杆位置合适、方向正确应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喷头下方无障碍物不能以普通淋浴装置代替应急喷淋装置;洗眼装置接入生活用水管道,水量水压适中(喷出高度8-10厘米),水流畅通平稳


6.2.3

定期对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进行检查

有检查记录(每月启动一次阀门,时刻保证管内流水畅通);每周擦拭洗眼喷头,无锈水脏水;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6.3

通风系统

6.3.1

有需要的实验场所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通风系统

管道风机需防腐,使用可燃气体场所应采用防爆风机实验室通风系统运行正常,柜口面风速0.30-0.75 /秒,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屋顶风机固定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6.3.2

通风柜配置合理、使用正常、操作合规

根据需要在通风柜管路上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的吸附或处理装置(如活性炭、光催化分、水喷淋等);任何可能产生高浓度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都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进行实验时,可调玻璃视窗开至据台面10-15厘米,保持通风效果,并保护操作人员胸部以上部位;玻璃视窗材料应是钢化玻璃实验人员在通风柜进行实验时,避免将头伸入调节门内;不可将一次性手套或较轻的塑料袋等留在通风柜内,以免堵塞排风口;通风柜内放置物品应距离调节门内侧15厘米左右,以免掉落


6.4

门禁监控

6.4.1

重点场所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关注重点场所,如剧毒品、放射源存放点等危险源的管理


6.5

实验室防爆

6.5.1

有防爆需求实验室需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安装有防爆开关、防爆灯等,安装必要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等;对于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汽的装置,应在其进、出口处安装阻火器;室内应加强通风,防止爆炸物聚积。


6.5.2

应妥善防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仪器设备

使用合适的安全罩防护


7

基础安全

7.1

用电用水基础安全

7.1.1

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导则)和行业标准

实验室内电容量、插头插座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不使用老化的线、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禁止使用有破损的接线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穿越通道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使用接线板,用电负荷满足要求;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7.1.2

水、排水系统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实验室内水槽、地漏及下水道畅通,水龙头、上下水管无破损各类接管无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各楼层及实验室的各级水管总阀需有明显的标识


7.2

个人防护

7.2.1

实验人员需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呼吸器面罩在有效期内,不用时须密封放置)等;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


7.2.2

个人防护用品分散存放,存放地点有明显标识

紧急情况使用的防化服等个人防护器具应分散存放在安全场所,便于取用


7.2.3

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有培训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检查培训及维护记录


7.3

其它

7.3.1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

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并有事先审批制度


7.3.2

实验台面整洁、实验记录规范

查看实验台面和实验记录


8

化学安全

8.1

危险化学品购置

8.1.1

危险化学品采购需要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须经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采购


8.1.2

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购买程序合规

须经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采购;购买此类危险化学应有规范的验收记录


8.1.3

保障化学品、气体运输安全

资料,现。校园内的运输车辆、运送人员、送货方式等符合相关规范


8.2

实验室化学存放

8.2.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建有动态台

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无累积现象


8.2.2

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

储藏室、储藏、储存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储存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漏、挥发的试剂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8.2.3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

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可50平方标准,存放量实验面积比察);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可50平方标准,存放量实验面积比


8.2.4

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8.3

实验操作安全

8.3.1

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各类标准操作规程(SOP、应急预案

指导书和预案上墙或便于取阅;按照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人员熟悉所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


8.3.2

危险化工工艺和装置应设置自动控制和电源冗余设计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反应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8.3.3

做好有毒有害废气的处理和防护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通风柜中进行,并在实验装置尾端配有气体吸收装置配备合适有效的呼吸器


8.4

管制类化学品管理

8.4.1

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

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储存场所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并安装机械防盗锁


8.4.2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规范台账清晰

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现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


8.5

实验气体管理

8.5.1

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

查看记录


8.5.2

气体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气瓶应合理固定;

危险气体钢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报警探头的气瓶柜;

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涉及毒、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气体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标识、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记录


8.5.3

较小密封空间使用可引起窒息的气体,需安装有氧含量监测,设置必要的气体报警装置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8.5.4

气体管路和钢瓶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

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张贴详细的管路图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由供应商负责);无过期钢瓶、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钢瓶气体合格证内容完整、正确,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 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8.6

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

8.6.1

实验室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

暂存区要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8.6.2

实验室须规范收集化学废弃物

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针头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所有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须粘贴专用的标签,配置专用托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8.7

其它化学安全

8.7.1

配制试剂需要张贴标签

装有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使用,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统一试剂标签


8.7.2

不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移液管等玻璃器皿

查看现场


9

机电等安全

9.1

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9.1.1

建立设备台账,设备上有资产标签,明确的管理人员

查看电子或纸质台账


9.1.2

大型、特种设备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

大型仪器设备、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有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


9.1.3

仪器设备的接地和用电符合相关要求

仪器设备接地系统应按规范要求,采用铜质材料,接地电阻不高于0.5欧;电脑、空调、电加热器等不随意开机过夜;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9.1.4

特殊设备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特别关注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好自研自制设备,须充分考虑安全系数,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9.2

机械安全

9.2.1

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可靠接地

机床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在床头、床面、刀架上放置物品;机械设备可靠接地;实验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好场地并将实验用具等摆放整齐,及时清理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渣、屑


9.2.2

操作机械设备时实验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用品要穿戴齐全,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眼镜等操作冷加工设备必须穿三紧式工作服,不能留长发(长发要盘在工作帽内)禁止戴手套进入高速切削机械操作工作场所,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眼镜,扣紧衣袖口,长发学生必须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戴好工作帽,禁止戴手套、长围巾、领带手镯等配饰物,禁穿拖鞋、高跟鞋等;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工件


9.2.3

铸锻及热处理实验应满足场地和防护要求

铸造实验场地宽敞、通道畅通,使用设备前,操作者要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盐浴炉加热零件必须预先烘干,并用铁丝绑牢,缓慢放入炉中,以防盐液炸崩烫伤;淬火油槽不得有水,油量不能过少,以免发生火灾;与铁水接触的一切工具,使用前必须加热,严禁将冷的工具伸入铁水内,以免引起爆炸;锻压设备不得空打或大力敲打过薄锻件,锻造时锻件应达到850 以上,锻锤空置时应垫有木块


9.2.4

高空作业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

2米以上高空临边、攀登作业,须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9.3

电气安全

9.3.1

电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

各种电器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试验室内的功能间墙面都应设有专用接地母排,并设有多点接地引出端;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联动式警铃、门锁,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由金属制成,并可靠接地,高度不低于2);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强电实验室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品,保持通风散热;应为设备配备残余电流泄放专用的接地系统;禁止在有可燃气体泄露隐患的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电烙铁有专门搁架,用毕立即切断电源;强磁设备应该配备与大地相连的金属屏蔽网


9.3.2

操作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的防护器具

强电类实验必须二人(含)以上,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静电场所,要保持空气湿润,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的衣服和鞋靴


9.4

激光安全

9.4.1

激光实验室配有完备的安全屏蔽设施

功率较大的激光器有互锁装置、防护罩激光照射方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防止激光发射口及反射镜上扬


9.4.2

激光实验时须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

操作人员穿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不带手表等能反光的物品禁止直视激光束和它的反向光束,禁止对激光器件做任何目视准直操作禁止用眼睛检查激光器故障,激光器必须在断电情况下进行检查


9.4.3

警告标识

所有激光区域内张贴警告标识


9.5

粉尘安全

9.5.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

防爆灯、防爆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粉尘加工要有除尘装置,除尘器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使用工具具有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


9.5.2

产生粉尘的实验场所,须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穿防静电棉质衣服,禁止穿化纤材料制作的衣服,工作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9.5.3

确保实验室粉尘浓度在爆炸限以下,并配备灭火装置

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有加湿装置(喷雾)使湿度在65%以上;配备合适的灭火装置


10

特种设备常规冷热设备

10.1

起重类设备

10.1.1

额定起重量大于规定值的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吨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米的起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低于额度限定值的可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0.1.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单位须有相关资质

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一次;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10.1.3

起重机械需定期保养,设置警示标识,安装防护设施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作记录;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起重设备声光报警正常,室内起重设备要标有运行通道;废弃不用的起重机械应及时拆除


10.2

压力容器

10.2.1

规定压力容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压力大等于0.1兆帕且容积大于等于30升的压力容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设备铭牌上标明为简单压力容器不需办理


10.2.2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检验单位须有相关资质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持证上岗,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每4年复审一次;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10.2.3

压力容器的存放区域合理,有安全警示标识

大型实验气体罐的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大型实验气体(窒息、可燃类)罐必须放置在室外,周围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可燃性气罐远离火源热源


10.2.4

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的气罐满足防爆要求

容器的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电气设施是否防爆,避雷装置接地良好


10.2.5

压力容器应有专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使用登记

制定大型气体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定期检查大型实验气体罐外观及附件是否完好


10.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0.3.1

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查看报告


10.3.2

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须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10.3.3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10.4

加热及制冷装置管理

10.4.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满足防爆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并在冰箱门上注明是否防爆


10.4.2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须标识明确试剂必须可靠密封

标识至少包括:名称、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试剂瓶螺口拧紧,无开口容器;实验室冰箱中不放置非实验用


10.4.3

冰箱、烘箱、电阻炉的使用满足使用期间和空间等要求

冰箱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如超期使用审批冰箱周围留出足够空间,周围堆放杂物,影响散热烘箱、电阻炉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如超期使用需经审批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冰箱杂物等


10.4.4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识;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烘烤易燃易爆试剂易燃物品不使用塑料筐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使用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使用电阻炉等明火设备时有人值守;使用加热设备时,温度较高的实验需有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


10.4.5

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须有安全防范举措

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不能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